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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网络营销能力秀再上法庭,这场官司,现场直播且当庭宣判
又一次因为网络营销能力秀而上法庭,这次,我是被告。

2017年9月20日上午,这场官司,现场直播且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通俗说的,我胜诉了。

被起诉的原因:某个参加网络营销能力秀实践活动的大学生,在2014年12月在能力秀实践平台之一梧桐子网站发布了一篇介绍家乡风景的文章,内容中上传了一幅被认为涉嫌侵权的图片。原告是一家以维权索赔为主要业务模式的公司,仅在深圳各区法院就同时起诉了几百个网站,当天在同一个法庭开庭的还有十多个类似的案件。起诉原因大致类似:某网站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一张或几张图片(大多是一般的风景图),而这些图片的版权,是由某个摄影师以合同方式转让给该公司的。

因为网络著作权问题,我曾经打过几次官司,做过原告也做过被告,虽然每次都是胜诉,但是我不喜欢这种胜诉的感觉,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

我不希望打官司,实际上也不喜欢法院这个地方,似乎看到法院总是要联想到坏人,当然法院也是保护好人的。但是,即使是好人也可能成为被告。所以,原告和被告,不是好人和坏人的代名词。就像在林海音的《城南旧事》中小英子说的,人太多了,分不清好人和坏人。

两年前,也是因为网络营销能力秀活动中一个在校大学生无意中转发了一篇网上随处可见的文章,作为网站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我作为被告出庭应诉,一审判决竟然无视我提供的确凿证据,判赔偿原告XXXX元,无奈只好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得到法院的支持,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一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一审原告承担。看到终审判决书,我当即写了一篇文章发在网络营销能力秀公众号:胜诉了,可能力秀人却心情沉重! 

不过,经过这个诉讼过程,也对保护网络版权有了更多的了解,尤其是理解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具体内容。后来还写了一篇关于网络维权的博客文章:“避风港原则与网络侵权及维权,多了解点是必要的!

所以,在今天这次庭审中,根据避风港原则,我们仅简单提交了必要的证据,证明我方作为网站平台的运营单位,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实,在今天正式开庭之前,听办案法官说这次庭审过程要全程网络直播并且当庭宣判,我心里就踏实多了,如果这样的案件还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那么心情沉重的就不会只是我了。

说明:原文于2017年9月21日发布在冯英健微信公众号(微信号:fyj100):这场官司,现场直播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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