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科学实验的发展Ⅱ

实验经济学的三个主要研究领域是:个人经济决策、对策论和对市场机制的模拟。这三个领域也是相互重迭的,我们不妨按照这个顺序讨论。在介绍之前,必须强调,实验者在每次实验设计时,都已经给被实验者足够的经济激励了。通常是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将被试人在实验中“赚”得的钱的一部分,加上一笔固定工资,作为被试人的报酬。以下的报告不再讨论被试人激励的设计问题。

首先是个人决策理论中假设的检验。实验经济学侧重于检验那些风险决策的假设,就是说,实验对象所做的决策,其回报是带有不确定性的。标准的方法是让对象们选择不同的“彩票组合”,例如组合一:回报为三千元无风险;组合二;回报为四干无的概率是0.8,回报为零的概率是0.2;组合三:回报为三千元的概率是0.25,零元的概率是0.75;组合四:回报为四千元的概率是0.2,零元的概率是0.8。在多次实验中,许多研究者发现了所谓阿拉易斯悖论(Alias Parodox)(阿拉易斯是法国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也是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德布洼在法国的老师)。大量的报告说,受试人在被问及“选择组合一还是组合二”时选择了组合一,而在被问及“选择组合三还是组合四”时选择了组合四。然而组合三相当于“得到组合一的慨率是0.25,得到零元回报的概率是0.75”;组合四相当干“得到组合二的概率是0.25,得到零元回报的概率是0.75”(于是在组合三中,得到零元的可能性是0×0.25+1×0.75-0.75,得到三千元的可能性是1×0.25+0×0.75-0.25;在组合四中,得到零元的可能性是0.2×0.25+1×0.75-0.8,得到四千元的可能性是0.8×0.25+0×0.75-0.2)。这是个悖论,因为如果受试人是风险回避型的,就应当在第一个问题中选择组合一,在第二个问题中选择组合三(组合一的变形),而不是选择组合四(组合二的变形)。这种在不同风险程度下同一个决策人改变其风险承担态度的现象如果是通例,将从根本上威胁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恩期望效用函数理论。而该理论是目前不确定性经济学的出发点和投资与金融决策研究的基石之一。在效用理论方面,经济学与心理学家已经找到了不少“异常”现象。最近的研究有使用动物如鼠类做实验的,理论家们据此提出了一些替代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恩期望效用理论的办法,不过这些努力尚无突破性的进展。

对我国经济学有意义的一个题目是企业经理的行为。在具有典型意义的实验条件下对常人进行研究也许可以解释例如“在多大程度上工人的福利要求会改变企业家承担风险的态度和方向”这类的问题。在引进劳动力市场这个问题上,多大的竞争程度是可行的?各国的劳动力市场都有自己的特色。香港的劳动力流动性高,日本的流动性低。美国的工会力量大,英国的国家干预多。一国内部,又有行业间的不同。可以认为劳动要素市场是市场制度最需要改进的地方。在这方面,实验经济学家已经做了大量关于劳动力供给者寻找工作机会的实验。“搜索”(the search matel)模型是西方经济学家解释失业率的一个重要模型。在我国,就业机制的改革所牵涉的一系列问题如“社会保障”、“医疗制度”、“住房分配制度”等的配套改革,都与劳动者的风险态度和对竞争的适应能力相关。在可控条件下的实验对研究者理解这些问题的“中国性质”会有很大帮助。

对策理论传统的应用是产业组织或市场结构的研究,投票和公共物品的供给等方面。到了1980年代后期,对策理论开始了它重写经济学的战役。不论是微观还是宏观经济学,现在都有了试图以对策论建构其基本理论框架的努力。对策论模型常常可以帮助理解价格形成机制,这样就改进了斯密以来“上帝决定价格”的情形,这在下面讨论市场机制时会看得很清楚。实验经济学家最早研究的是所谓“囚犯悸论”。两个囚犯被关在互相隔离的囚室里,如果囚犯甲招供犯罪事实,他可以获得两年减刑(若囚犯乙不招供),或一年减刑(若囚犯乙也招供);如果囚犯甲不招供,他将得到三年刑(若囚犯乙招供),或无罪释放(若囚犯乙不招供)。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囚犯乙。这个问题的纳什均衡解是两人都招供,获一年减刑。但帕累托最优解是两人都不招供,无罪释放。由于囚犯悖论中激励机制的安排不利于囚犯的合作,帕累托最优无法实现。所以,囚犯悖论的存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也就是斯蒂格利茨(Stiglitz)提出的“强迫合作”的合作机制。最近几年以大卫·克雷普斯(David Kreps)为主的一批对策论家深入研究了“无穷次对策”的囚犯模型中的合作解,延展了所谓“无名氏定理”的结果。认为在没有强迫机制时,自发的利益计算仍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无名氏定理强调“名誉”的作用。例如囚犯甲可以在第一次对策时合作即不招供,若囚犯乙也不招供,则两人的默契合作得以继续下去(名誉得以建立并带来收益);若囚犯乙不合作(招供),则以后每一次的对策(若两人都是“惯犯”),甲都不合作。假设甲和乙都知道甲的这一策略,并且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并且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对方知道,……然后“无名氏定理”证明当乙计算出如果在第一次对策中“坑”了甲,甲会在以后所有的对策中不合作,从而乙将损失的利益大于在第一次对策中“坑”人得到的利益,合作将是乙的最优策略。同样的情况适用于甲。对无名氏定理的延展包括各种惩罚策略的制定及其性质的研究,一个有价值的方向是试图把这-定理延展到“有穷次对策”中。然而这里会出现所谓“反向理性推演”(Backward Rationality)。仍以囚犯悖论为例,囚犯乙会想:如甲这是最后一次对策,我没有理由合作,所以最优解是“坑”人。囚犯乙知道甲知道自己这么想,……于是乙知道甲的最优策略也是在最后一次对策中不合作。但是在倒数第二次对策中,乙会想:最后一次是不合作的,那么这一次的最优解是不合作(因为“名誉”已经不再有价值)。因为两人都会这样想,所以倒数第二次也是不合作。如此类推,两人在第一次对策的最优解是不合作。

理论把现实中的人理性化到这个程度,是否还有现实意义?因为“无穷”是不会存在于现实中的,是否自愿的“合作”(在给定条件下)就永远无法实现呢?实验结果是相当复杂的。根据库珀(Cooper)等人1991年的实验报告,在最初的5次对策中,43%的“囚犯”采用合作策略,在以后的5次对策中,合作的次数下降为33%,然后是25%,到第16-20次对策中,合作的比率是20%。应当指出的是,这仅仅是两人对策的实验结果。由于科斯定理在近年的影响和由于科斯定理与“无名氏定理”的明显的联系,大量的研究涉及多人对策下科斯或“无名氏定理”的有效性。这方面的结果表明,合作的交易成本会随对策人数的增加而急剧上升。例如在范休克(Van Huyck)等人1990年的一次实验中,参与“合作对策”的人数是14-16,对策进行了十次。合作策略出现的次数迅速下降到零。这中间显然有一个“学习过程”(学会不合作的过程)。由于人数多而产生的“外部效果”是,采取合作策略的人很难有效地对所有不合作的人实行惩罚。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诺斯,在其1990年的那本书《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中声称,对经济制度的研究实质上就是对合作机制的研究。虽然实验报告的自愿合作相当悲观,但人们在现实中观察到大量自愿合作的事件。对日本经济体制的研究,对德国、英国和美国资本主义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奈恃早就指出的社会规范、道德、习俗等对经济制度的影响,所有这些都指示着实验制度研究的意义。

实验经济学的第三个领域是市场机制的研究。这是张伯伦提出哈佛实验的初衷,也是使弗农·史密斯在1960年代成名的主要题目。实验经济学在这方面积累了最大量的研究成果,这里只能择要介绍。

价格形成机制,不仅中国和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关心,西方经济学家们一直在最微观的层面上关心这个问题。市场机制作为上帝的“看不见的手”,通过一般均衡的实现达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如果在分配方面加以配套的话)。然而模拟的计算表明,一般均衡的实现要很长时间(50-100年)。在这样的“长期”内,如凯恩斯所言“我们大家都将死去”。为了改进市场机制,实验经济学家研究各种价格机制向均衡价格收敛的速度。一个重要的结果是,“双向叫价市场”(Double Auction Markets)的收敛速度最快。在一个双向叫卖市场中,卖方从高向低叫价,买方从低向高叫价,任何一个买主或卖主可以在任何中意的价格上成交,成交的价格公布在市场上。股票交易是最接近双向叫价市场的,也是公认效率最高的市场机制。实验发现,英式叫价市场也即“单向叫价市场”往往形成偏离一般均衡价格的价格。例如如果是卖方从高向低叫卖,则成交价格倾向于收敛到高于均衡价格的某个价格,就是说,“租”向卖方转移。如果是买方从低向高叫价,结果是容易收敛到较均衡价格低的某个价格上。这个现象会在所谓“明码标价”(Posted Offer)的市场机制中变得更严重。在明码标价机制中,卖方把要卖的价格标在商品上,买卖之间不直接交流。卖方根据销售量对价格的弹性来调整标价。美国的大部分超级市场和我国北方的大商场采用的是这种机制(南方许多地方的商场已经部分地采用了香港、韩国等地的销售员佣金制)。

在双向叫价市场实验成功的鼓励下,史密斯等人于1988年进行了金融资产市场的实验研究。资产或“资本品”是指那些在未来可以带来收益(或亏损)的物品。因为总的收益是未来各期收益的贴现值,投资损益的计算于是带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相应地,人们对未来情况的预期和在不同预期下(乐观的和悲观的,“牛”和“熊”)的投机行为变得非常重要,为防范可能的市场崩溃而制定的交易规则变得非常敏感。例如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争论不休的“圈内人交易”(Insider Trading)的利弊、交易期的长短(一周五天还是六天?每天何时开始何时中止?)、结算时间等等。史密斯等人设计的交易实验大致如下:被试者九人,采用双向叫价机制,十五个交易期。每个人在开始时占有一定数量(不必须相等)的现金和(不必一样的)一套股票。股票的总价值在交易过程中随各种股票的升跌而波动(股息和资产增殖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变化),交易结束时才能知道总的价值并与实验主持人进行报酬结算。每个人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完全依市场行情而定。

彼得森(Peterson)于1991年报告了根据这一机制实验的主要结果。其一,投机产生的“泡沫”相当大,只有当过程反复进行下去,合理预期随经验积累而建立起来以后,市场价格才收敛到理论价格上。收敛多半发生在十五个交易期的最后一个。在完全由第一次参与实验的对象组成的市场中,“泡沫’的规模最大。在由有两次实验经验的对象组成的市场中,“泡沫”几乎消失。实验经济学家在1980年代后期对“泡沫”的性质做了大量观察,发现“泡沫”与所实验的市场机制的许多细微末节有关,于是产生了许多史密斯规则的变种,例如允许交易人做“空头”,引进中间人和中间人费用等等。这些风险放大机制确实产生了更大的“泡沫”。另一个有趣的结果是,交易主持人对价格波动幅度的限制通常会增加“泡沫”的规模,因为限价同时也限制了可能的亏损从而使投机者受到鼓励。不过最近的三项实验报告指出,“泡沫”主要与受试者共同接受的那部分预期有关。参与实验的人必须经过“集体的经验”才能减少“泡沫”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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